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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84551B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條文,並自107年8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學校校內實習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並得考量教學設備、安全及空間等因
    素,實施分組教學。
    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十二人,但情形特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
    每組人數,不在此限。
    學校實施校內實習課程時,得辦理校外職場參觀,強化學生對職場之了解。

  • [修正]
  • 第十四條

    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其授課節數及學分採
    計方式如下:
    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節,或總授
      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
    二、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 [修正]
  • 第十五條

    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兼任或代理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但由兼任或代理教師擔任者,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限。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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