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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855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九條之一

    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
    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
    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
    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 [增訂]
  • 第十九條之二

    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
    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
    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 [修正]
  • 第十六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
    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
    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
    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
    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
    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
    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
    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本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十九條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
    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
    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
    議後定之。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
    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
    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
    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
    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學生借讀期間之德行評量,由借讀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借讀期滿後,
    借讀學校應提供借讀學生德行評量項目紀錄予原學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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