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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
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
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成績採計與登
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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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二
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
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
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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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
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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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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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進修部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
節數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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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
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成績
採計與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
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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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8745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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