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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之實驗計畫,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亦同。但學校辦理科學班
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對象。
四、期間。
五、實驗事項及範圍。
六、方法。
七、經費需求。
八、預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
科學班實驗計畫,除應視性質載明前項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與合作大學共同規劃之課程、師資、設備、經費項目及金額。
二、與合作大學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理科
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就讀期間入合作大學修課、學科資格考試、個別
科學研究相關事宜。
三、追蹤學生學習成效檢核方式之學生資料檔案,及學生輔導計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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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全國科學班學生總數,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之;未達上限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視實際需要,就科學班之開放申請、期限、班級數、每班學生數及其
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獲優等(或一等)。
二、首次辦理前三年內,有學生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競賽,並獲獎項: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亞洲物
理奧林匹亞競賽。
(二)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選派參加之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Inte
rnation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air, ISEF)。
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四、合作大學同意共同辦理學生入學甄選、課程規劃、實驗探究及指導學
生完成個別科學研究之文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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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
辦理實驗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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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其財政狀況,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給予經費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
勵。
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學校辦理實驗經評定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
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39682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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