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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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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
,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1062B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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