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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122301866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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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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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本基金之墊付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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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補助每一協助安置學校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
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
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