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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之執行情形,應受本署相關檢視,本署得視其進
度及品質調整補助比率。地方政府及學校,得視計畫執行成效,依權
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171982A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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