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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64831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學校規劃選修課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課程規劃及開課方式:
         1.普通型學校、單科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學術學程:
          (1)學校應提供採班群方式開課及跨班選修課程,由學生依其
           生涯進路及興趣自主選修,且加深加廣選修課程應滿足學
           生銜接不同進路大學教育之需要。
          (2)採班群開課後有增加授課班級數之必要者,其增加之班級
           數,以該班群原班級數之零點五倍為限。
          (3)普通型學校應依照學生興趣、性向、能力及需求開設多元
           選修課程,學生至少選修六學分。
         2.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專門學程:
          (1)採同科(學程)單班、同科(學程)跨班、同群跨科(學
           程)、同校跨群或原班級選修方式開課。
          (2)為設計符應學生進路需求之務實致用課程,應於課程規劃
           階段,邀請產業代表共同參與。
         3.學校得提供其他學校學生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視課程性質及
          其他必要條件,准予學生赴其他學校選修;其修習科目所得
          之成績及學分,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
      (二)人數:每班不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並不低於十二人。但學
         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班人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1.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以支應者,得降低至十人。
         2.學校屬本部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核
          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學校開設屬本土語文課程、臺灣手語
          課程,得降低至九人以下。
      (三)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
         1.學校得協調大專校院到校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供學生選
          修,或核准學生赴大專校院選修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2.學生每學年至多得選修四學分;其修習科目所得之成績及學
          分,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至得否採
          計或抵免各大專校院之學分,應依大專校院之相關規定。
      (四)學校屬本部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核定
         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學校開設本土語文、臺灣手語課程,其增
         加之班級數不受原班級數零點五倍之限制。
      (五)授課師資來源、教學大綱、學習評量及其他相關規定:經學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六)選修時間:於每學期開學前,依第一款規定開設選修課程,供
         學生選修。

  • [修正]

  • 七、學校規劃彈性學習時間,按其種類,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自主學習:
         1.訂定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其內容包括實施原則、輔導管
          理(包括指導學生規劃自主學習計畫)、學生自主學習計畫
          參考格式及相關規定。
         2.學生應依前目實施規範,系統規劃自主學習計畫;計畫項目
          包括學習主題、內容、進度、方式及所需設備,並經教師指
          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實施,但成年者免經其父母或監
          護人同意。
         3.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學生於修業年限內
          ,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十八節,並應安排於一學期或各學
          年內實施。
      (二)選手培訓:得安排教師,培訓代表學校參加競賽之選手。
      (三)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
         1.充實(增廣)教學:應規劃多元學習活動或課程,供學生依
          個人意願自由選擇,拓展學生學習面向,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
         2.補強性教學:教師應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
          或單元,規劃教學活動或課程;並依學生學習表現予以建議
          ,或學生依個人意願自由參加。
         3.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採全學期授課者,一年級、
          二年級每週至多一節;三年級不在此限。
         4.教師實施第一目、第二目教學採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滿
          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教學節數。
         5.技術型學校須採計學分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規定辦理。
      (四)學校特色活動: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應
         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其內容包括活動名稱、辦理方式、時間期
         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
      前項第三款採教師全學期授課者,該教師應訂定教學計畫,經學校課
      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學校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及技術型學校
      訂定彈性學習時間實施之相關規定,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
      ,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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