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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為推動實施課綱所需之行政人力,得依下列規定向本署申請補助
:
(一)設有國民中學部:依本署所定學校行政人力設算公式,計算學
校行政人力需求分級結果,補助增置編制外專任行政人力一人
至三人;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
。
(二)未設有國民中學部:依本署所定學校行政人力設算公式,計算
學校行政人力需求分級結果,就下列各目規定之一予以補助:
1.補助增置編制外專任行政人力一人,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六十萬元。
2.未達前目分級者,補助其編制外兼任行政人力一人,每人每
年最高三十萬元為原則。
國立學校,除前項規定以外,得另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
節數標準第八條規定,就全學期協助辦理教務處推動落實課綱行政業
務之專任教師,優先予以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並依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
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規定,向本署申請
新增鐘點費補助。
第一項行政人力設算公式,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行政人力員額數
及各校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階段總班級數為設算基準,並依年度
重新調整級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199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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