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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原則之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助學金:就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
1.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2.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之
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3.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體育班、各校成立一年以上之運動代表
隊,其原住民學生寒暑假訓練或課業輔導有實際需求者。
(三)住宿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住宿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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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原則所定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依前點第二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
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備妥助學金申請人數造冊統
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署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
留校備查。
(二)住宿費及伙食費:
1.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註冊時,依前點第
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人數造冊統計
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
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學期
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原則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撥直轄市、
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3)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開學時,依前點第二項第三款
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及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2.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
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料)或課輔計畫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查
後,備妥申請名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料)或課輔計
畫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本署辦理。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
金,住宿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2年7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39296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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