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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店收支,國立學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
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辦理;私立學校如有盈餘,應
撥充學校基金,或提撥盈餘使用計畫,送請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
不得將盈餘分配予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3051935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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