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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93年2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22601435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九點及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1)補助大學實際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元。
          (2)補助大學於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以每位
           實習學生新臺幣二千元編列業務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偏遠
           (鄉)及離島地區學校與幼兒園、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
           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三千元編列業
           務費。
          (3)補助大學合作之教育實習機構:
           A.教育實習機構:依實習學生人數補助,以每位實習學生
            新臺幣六千元編列業務費。
           B.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輔導實
            習學生人數六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一萬元
            編列業務費;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未達六人者,以每位實
            習學生新臺幣六千元編列業務費。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輔導實習學生人數三人以上者,以
            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一萬元編列業務費。
           C.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
            科,以每位稀有類科實習學生新臺幣一萬元編列業務費
            。
         3.支用項目:
          (1)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
           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
           作簡訊、通訊等。
          (2)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製作教
           具、印刷費及參與教育實習相關會議之交通費等。
          (3)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一年至少七次)、研
           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新住民相關
           文化及語文研習)及諮詢服務,得視需要以線上教學及視
           訊方式辦理。
          (4)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膳宿費及交通費;教育實習機構為
           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補助國
           際來回經濟艙機票,並以一次為限。
          (5)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6)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相關實習輔導培訓活動
           。
          (7)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之審查費等。
          (8)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每人每月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
           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5)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得同時請領。
      (三)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
           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四)前三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計畫申請人數
         、教育實習機構數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 [附表]
  • 附表一

  • [修正]

  • 九、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大學應嚴謹審查清寒實習學生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各項審查紀
         錄並應留校備查。
      (二)為簡化清寒實習學生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作
         業,大學應取得衛生褔利部資料交換平臺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
         ,用以查驗清寒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實習輔導教師相關費用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四)本部得視大學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
         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應參與本部及其委託辦理教育實習相關
         培訓活動。
      (六)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相關作業規定,並編列辦理教育實習年度
         所需預算;教育實習輔導費收取數額、用途等,應訂定規定及
         對外公告;教育實習輔導費並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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