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pdf
- 附表二-○○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計畫.pdf
- 附表三-教育實習機構遴薦指標建議表.pdf
- 附表四-大學遴薦教育實習機構集中實習申請表.pdf
- 附表五-大學遴薦教育實習機構集中實習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pdf
- 附表六-()大學○年度○月至○月教育實習獎助金請領表.pdf
- 附表七-()大學○年度○月至○月參加教育實習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請領表.pdf
- 附表八-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各項活動情形一覽表.pdf
- 附表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巡迴輔導情形一覽表.pdf
- 附表十-○○大學○年度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一覽表.pdf
- 附表十一-○○大學○年度○月至○月受領教育實習獎助金名冊.pdf
- 附表十二-○○大學○年度○月至○月受領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名冊.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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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1)補助大學實際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元。
(2)補助大學於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以每位
實習學生新臺幣二千元編列業務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偏遠
(鄉)及離島地區學校與幼兒園、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
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三千元編列業
務費。
(3)補助大學合作之教育實習機構:
A.教育實習機構:依實習學生人數補助,以每位實習學生
新臺幣六千元編列業務費。
B.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輔導實
習學生人數六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一萬元
編列業務費;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未達六人者,以每位實
習學生新臺幣六千元編列業務費。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輔導實習學生人數三人以上者,以
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一萬元編列業務費。
C.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
科,以每位稀有類科實習學生新臺幣一萬元編列業務費
。
3.支用項目:
(1)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
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
作簡訊、通訊等。
(2)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製作教
具、印刷費及參與教育實習相關會議之交通費等。
(3)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一年至少七次)、研
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新住民相關
文化及語文研習)及諮詢服務,得視需要以線上教學及視
訊方式辦理。
(4)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膳宿費及交通費;教育實習機構為
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補助國
際來回經濟艙機票,並以一次為限。
(5)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6)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相關實習輔導培訓活動
。
(7)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之審查費等。
(8)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每人每月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
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5)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得同時請領。
(三)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
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四)前三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計畫申請人數
、教育實習機構數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 [附表]
- [修正]
-
九、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大學應嚴謹審查清寒實習學生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各項審查紀
錄並應留校備查。
(二)為簡化清寒實習學生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作
業,大學應取得衛生褔利部資料交換平臺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
,用以查驗清寒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實習輔導教師相關費用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四)本部得視大學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
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應參與本部及其委託辦理教育實習相關
培訓活動。
(六)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相關作業規定,並編列辦理教育實習年度
所需預算;教育實習輔導費收取數額、用途等,應訂定規定及
對外公告;教育實習輔導費並應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