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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3677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一)國立學校:續招前普通科、各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
        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未達三十二人。
     (二)私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未達該校核定總招生名
        額。
      前項第一款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包括外加特殊身分學生;第二款最
      終錄取且報到之學生總數,不包括以外加名額錄取之學生。
      第一項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未計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班級及
      學生數。

  • [修正]
  • 七、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於續招簡章應載明學生參加技藝技能優良甄審入學、免試入學
      (包括直升入學)或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
      手續者,不得報名參加免試續招,但因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報到學校所在之就學區
      ,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者,得報名參加;違反規定經續招錄取者
      ,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
      前項特殊因素,包括下列情形:
     (一)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異動,須搬家遷徙。
     (二)特殊境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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