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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160799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表一、第五點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基礎訓練
         1.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五百五十元。但本署聘(派
          )之講師,每節八百元。
         2.實習材料費(包括雜支):依人數及科別予以補助;每班除
          最高得支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雜支外,其餘以提供建教生技能
          訓練、實習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3.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導師職
          務加給、加班費、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職前訓練
         1.鐘點費:每節五百五十元。但本署聘(派)之講師,每節八
          百元。
         2.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加班費
          、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前項基礎及職前訓練之實施時數及補助項目金額,規定如附表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所需經費,由
      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
      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
      第三級者,百分之六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六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七十。

  • [附表]
  • 附表一-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與經費補助基準

  • [修正]

  • 五、學校申請補助,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當學年度基礎或職前訓練
      成果報告(包括點名紀錄、訓練課程表,如附表三)、結訓建教生名
      冊(如附表四)與訓練日誌影本,及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五)與申請
      補助經費統計表(如附表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
      應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轉本署辦理,教育部主管
      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本署應就第一項申請之補助額度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知各該政府主管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予通
      知。

  • [附表]
  • 附表三-○○○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基礎訓練 □階梯式建教合作職前訓練)訓練課程表

  • 附表四-○○○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基礎訓練 □階梯式建教合作職前訓練)結訓建教生名冊

  • 附表五-○○○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基礎訓練 □階梯式建教合作職前訓練)經費申請表

  • 附表六-○○○學年度學校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基礎訓練及階梯式建教合作職前訓練申請補助經費統計表

  • [修正]

  • 六、學校實施基礎及職前訓練,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科、班,辦理招生;招生後,於八月
          三十一日前,實施基礎訓練。
         2.基礎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
          程表(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
         3.每班實際招收人數,公立學校超過三十五人,私立學校超過
          四十五人者,得分為二班實施。
         4.基礎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
          辦法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二)職前訓練
         1.於第二與第三學年間暑假之八月三十一日前,以原上課班級
          為單位,實施職前訓練。
         2.職前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
          程表(格式規定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
          辦理。
         3.職前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
          辦法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 [附表]
  • 附表二-○○○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基礎訓練 □階梯式建教合作職前訓練)訓練日程表

  • [修正]

  • 七、基礎及職前訓練之課程內容及最低時數如下:
      (一)基礎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十小時(
           節)。
          (2)職業安全衛生: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5)群育活動:機械科、模具科為八小時(節),其餘各科為
           六小時(節)。
          (6)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二小時(節)。
         2.專業基礎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各科應訓練最低時數,
          扣減前目及第三目之時數後,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
          知識及技能,自行規劃該科基本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
          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自行規
          劃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二)職前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十小時(
           節)。
          (2)職業安全衛生: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5)群育活動:四小時(節)。
          (6)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二小時(節)。
         2.專業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應訓練最低時數,扣減前目
          及第三目之時數後,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
          能,自行規劃該科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3.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自行規
          劃四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前項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課程,得由本署聘
      (派)講師授課。

  • [修正]

  • 九、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執行成果,列入各該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項
      目;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度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審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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