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基礎訓練
1.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五百五十元。但本署聘(派
)之講師,每節八百元。
2.實習材料費(包括雜支):依人數及科別予以補助;每班除
最高得支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雜支外,其餘以提供建教生技能
訓練、實習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3.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導師職
務加給、加班費、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職前訓練
1.鐘點費:每節五百五十元。但本署聘(派)之講師,每節八
百元。
2.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加班費
、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前項基礎及職前訓練之實施時數及補助項目金額,規定如附表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所需經費,由
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
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
第三級者,百分之六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六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七十。 - [附表]
- [修正]
-
五、學校申請補助,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當學年度基礎或職前訓練
成果報告(包括點名紀錄、訓練課程表,如附表三)、結訓建教生名
冊(如附表四)與訓練日誌影本,及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五)與申請
補助經費統計表(如附表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
應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轉本署辦理,教育部主管
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本署應就第一項申請之補助額度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知各該政府主管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予通
知。 - [附表]
- [修正]
-
六、學校實施基礎及職前訓練,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科、班,辦理招生;招生後,於八月
三十一日前,實施基礎訓練。
2.基礎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
程表(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
3.每班實際招收人數,公立學校超過三十五人,私立學校超過
四十五人者,得分為二班實施。
4.基礎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
辦法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二)職前訓練
1.於第二與第三學年間暑假之八月三十一日前,以原上課班級
為單位,實施職前訓練。
2.職前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
程表(格式規定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
辦理。
3.職前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
辦法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 [附表]
- [修正]
-
七、基礎及職前訓練之課程內容及最低時數如下:
(一)基礎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十小時(
節)。
(2)職業安全衛生: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5)群育活動:機械科、模具科為八小時(節),其餘各科為
六小時(節)。
(6)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二小時(節)。
2.專業基礎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各科應訓練最低時數,
扣減前目及第三目之時數後,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
知識及技能,自行規劃該科基本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
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自行規
劃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二)職前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十小時(
節)。
(2)職業安全衛生: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5)群育活動:四小時(節)。
(6)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二小時(節)。
2.專業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應訓練最低時數,扣減前目
及第三目之時數後,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
能,自行規劃該科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3.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自行規
劃四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前項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課程,得由本署聘
(派)講師授課。 - [修正]
-
九、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執行成果,列入各該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項
目;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度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