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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0097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附件,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前點第七款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教育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原則,規定如下:
         1.教育性:比序項目應符合教育目標,如培養五育均衡發展、
          重視學生多元智能、舒緩升學壓力,以達成學生適性發展。
         2.公平性:比序項目應符合公平原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3.可操作性:比序項目應兼顧入學管道之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國中教育會考項目:
         1.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但不得列為唯一項目,應搭配其
          他比序項目整體規劃。
         2.超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總標示(總積點)者,其順
          次應置於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總積分之後,並置於國中教育會
          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總
          積分者,總標示(總積點)並應置於三等級總積分之後。
      (三)志願序項目:
         1.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校為原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以
          校、群、科為志願序。
         2.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考量;採計志願序者,以群組計分
          為原則,高低分積分差異不宜過大。
      (四)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如附件。

  • [附表]
  • 附件-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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