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0097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附件,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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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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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七款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教育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原則,規定如下:
1.教育性:比序項目應符合教育目標,如培養五育均衡發展、
重視學生多元智能、舒緩升學壓力,以達成學生適性發展。
2.公平性:比序項目應符合公平原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3.可操作性:比序項目應兼顧入學管道之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國中教育會考項目:
1.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但不得列為唯一項目,應搭配其
他比序項目整體規劃。
2.超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總標示(總積點)者,其順
次應置於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總積分之後,並置於國中教育會
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總
積分者,總標示(總積點)並應置於三等級總積分之後。
(三)志願序項目:
1.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校為原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以
校、群、科為志願序。
2.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考量;採計志願序者,以群組計分
為原則,高低分積分差異不宜過大。
(四)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如附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