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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1643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依據。
      (二)訂定程序。
      (三)該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比率。
      (四)特色招生審查會之組織、成員及利益迴避原則。
      (五)學校申辦之程序、日程及所需文件。
      (六)審查程序及重點:
         1.審查程序:包括特色招生審查會之運作、審查程序及作業期
          程。
         2.審查重點:
          (1)招生之目標及理由: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
           符,及其理由具信服力。
          (2)自我評估:辦理特色招生班(群、科)之內外部評估。
          (3)課程規劃草案:應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
           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
           區文化結合等。
          (4)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設備、教材教法等,與大專校院、
           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5)辦理方式:學科測驗內容應符合特色課程規劃;試務規劃
           應包括招生名額、命題單位、分數採計及錄取方式;招生
           方式採聯合或單獨辦理等。
          (6)學生輔導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
           規劃。
          (7)編班方式:學校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新生班級人數
           申請辦理特色招生入學者,以班為規劃單位,得呈現班別
           名稱;非以班為規劃單位,應僅呈現群、科別名稱。
          (8)招生比率: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學生表現:學校歷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
           學展覽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
           各科成績分布等學生優異表現。
         (10)學校評鑑。
         (11)預期成果。
         (12)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如:國中應屆畢業生人數
           及前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
      (七)申復程序及日程。
      (八)核定程序及公告日程規劃。
      (九)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 [修正]

  • 四、重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群、科)變更之學校,仍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已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惟未變更招生班(群、科)之
      群、科別、班名、課程規劃等,僅降低名額或下一學年度停辦者,免
      提計畫書,經該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報本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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