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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
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申訴評議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正反意見
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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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27821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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