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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縣(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三十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十
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三十一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五人後,每增加
八班增置一人。
3.臺東縣及花蓮縣縣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十三班
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二)直轄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四十二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四十三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七人後,每增加
八班增置一人。
(三)軍訓教官員額計算及核定權責:
1.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進修學校員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由所屬國立大專校院核定
,並函報本部備查。
2.前目以外之國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本部核定;現員
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校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
人,由本部核定。
3.縣(市)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縣(市)政府核定,
並函報本部備查;現員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校視
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縣(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4.直轄市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
報本部備查;現員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校視需求
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90137572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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