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90137572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縣(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三十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十
          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三十一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五人後,每增加
          八班增置一人。
         3.臺東縣及花蓮縣縣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十三班
          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二)直轄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四十二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四十三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七人後,每增加
          八班增置一人。
      (三)軍訓教官員額計算及核定權責:
         1.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進修學校員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由所屬國立大專校院核定
          ,並函報本部備查。
         2.前目以外之國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本部核定;現員
          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校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
          人,由本部核定。
         3.縣(市)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縣(市)政府核定,
          並函報本部備查;現員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校視
          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縣(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4.直轄市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
          報本部備查;現員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校視需求
          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