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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於申復申請截止日起三十日內,依據前點受評鑑學校提起申復之
評鑑項目,由原評鑑委員進行申復審議及評鑑召集委員複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1750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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