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24619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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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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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公告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
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
學生已成年者,前項家長同意書應改為學生同意書,徵詢其參加之意
願,並知會家長。
前二項為同意參加者,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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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每節得於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
基準表之高級中等學校支給數額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
,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
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
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
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
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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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
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
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