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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24619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學校公告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
      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
      學生已成年者,前項家長同意書應改為學生同意書,徵詢其參加之意
      願,並知會家長。
      前二項為同意參加者,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

  • [修正]

  • 九、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每節得於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
         基準表之高級中等學校支給數額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
         ,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
         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
         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
         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
         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 [修正]

  • 十、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
      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
      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 [附表]
  • 附件-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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