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 113540075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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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本補助,其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一)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元為單位。
(二)計畫書內所列各項目,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其基準表及本要點之規定(如附件,以下
稱本要點附件)編列。
(三)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
請本補助。
(四)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書內容所需;與計畫書執行無關
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
(五)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