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 113540075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本補助,其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一)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元為單位。
      (二)計畫書內所列各項目,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其基準表及本要點之規定(如附件,以下
         稱本要點附件)編列。
      (三)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
         請本補助。
      (四)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書內容所需;與計畫書執行無關
         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
      (五)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 [附表]
  • 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