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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輔導相關工作之
規劃及執行事項,並定期召開相關聯繫會議,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就
學、就業或其他相關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繫會議,邀集教育、
警政、勞政、社政、衛政、民政及司法等網絡單位代表,協調、審議
、諮詢及推動政策;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之聯繫會議,應由副
首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秘書長、局(處)
長或適當層級人員代理主持會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內主管及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學校,
透過前項聯繫會議建立協助機制,學校應配合辦理。
學校應配合本要點之規定,於學生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其他有輔導
需求期間,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實施有關措施,穩定學生就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4668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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