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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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申請本補助者,其經費編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經費;其經費項目,
應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二)前款經費項目,以經常門為限。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其接受核撥之單位為「學校」,並不得轉撥至其他學校、機構
、法人或團體。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95980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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