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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管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選,得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聯合甄選,中央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失且經查證屬實,應即請受
委託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相關人員涉及行政責
任者,應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規予以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
予以告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120003545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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