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二條(暫緩入學之證明)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
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 [修正]
-
第十四條(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措施之提供)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調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
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33年7月18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90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