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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63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594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五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
    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
    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
    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 [修正]
  • 第六條

    國民中學得彈性調整三年級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技藝教
    育課程;其課程規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
    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
    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
    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 [修正]
  • 第七條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二人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
    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國民中學應自行或與其他合作單位共同開設多元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
    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
    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三年級
    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連同專班合計,得維持原班級數。
    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星期以三節至十二節為限;採
    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

  • [修正]
  • 第十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班上課方式辦
    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
    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離式上課者,應
    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
    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
    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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