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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85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1687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
    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
      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
    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並會同(鄉
    、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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