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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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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
一日以前,實際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
(以下簡稱幼教專班),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
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
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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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2260041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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