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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受託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就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不適用國
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者,應於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替代方案中規定收取費用之決定程序及家長或學生之
參與機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673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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