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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
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
之授課節數排課。
(二)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
節為原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30051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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