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92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290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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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本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附表;其相關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
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九十。
(二)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
況,或因應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