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43930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二)辦理戶外教育課程。
      (三)推動海洋教育課程。
      (四)各機關(構)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課程。
      前項補助項目之辦理內容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 [附表]
  • 附表

  • [修正]

  • 六、申請、審查及核定原則如下:
      (一)申請:
         1.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前,撰寫戶外教育及
          海洋教育總體計畫,針對各項國中小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之
          計畫,訂定審查原則並進行初審後,就其主管之學校列冊,
          向本署提出。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或各機關(構)申請補助,應擬具
          計畫,逕向本署提出。
         3.計畫屬整合其他機關或學校者,應敘明清楚,並載明計畫之
          內容範圍及經費需求,不得重複申請。
      (二)審查: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地方政府、
         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案審查之;必要
         時,得請申請人修正計畫內容;本署就各機關(構)之申請案
         ,依申請之個案審查之。
      (三)核定:前揭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後
         ,通知申請人。
      (四)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規定如下:
         1.補助比率:
          (1)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
           署經費編列情形,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
           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
           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全額補助。
          (3)各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以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為限。但為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辦理之活動
           ,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2.補助經費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
         3.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經費之
          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核定之計畫期限辦理、擅自變更計畫、未
         提報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或執行成果績效不彰者,其次一
         學年度申請本補助者,不予核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