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二)辦理戶外教育課程。
(三)推動海洋教育課程。
(四)各機關(構)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課程。
前項補助項目之辦理內容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 [附表]
- [修正]
-
六、申請、審查及核定原則如下:
(一)申請:
1.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前,撰寫戶外教育及
海洋教育總體計畫,針對各項國中小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之
計畫,訂定審查原則並進行初審後,就其主管之學校列冊,
向本署提出。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或各機關(構)申請補助,應擬具
計畫,逕向本署提出。
3.計畫屬整合其他機關或學校者,應敘明清楚,並載明計畫之
內容範圍及經費需求,不得重複申請。
(二)審查: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地方政府、
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案審查之;必要
時,得請申請人修正計畫內容;本署就各機關(構)之申請案
,依申請之個案審查之。
(三)核定:前揭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後
,通知申請人。
(四)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規定如下:
1.補助比率:
(1)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
署經費編列情形,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
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
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全額補助。
(3)各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以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為限。但為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辦理之活動
,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2.補助經費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
3.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經費之
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核定之計畫期限辦理、擅自變更計畫、未
提報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或執行成果績效不彰者,其次一
學年度申請本補助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