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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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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77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30046490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條文,本次修正除第八條自103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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