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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3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70135816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
    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 [修正]
  •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
      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
      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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