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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860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除配合本部年
    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補助所需經費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酌予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其補助項目及核算
    基準如下:
    一、人事經費: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
         ,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障礙程度及人員類別核算。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人事費
         ,補助每校每年最高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
    二、業務經費: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及設備經費,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
         人數核算。
      (二)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經費,依補助基數、系統業務經費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三)巡迴輔導教師及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交通費,依身心障礙學生(
         幼兒)人數、輔導次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四)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身心障礙教育專業知能
         研習經費,依特殊教育教師、一般教師、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
         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五)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工作經費,依補助基數及
         學生(幼兒)總人數核算。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及交通服務經費,依車輛種類、身心障礙
         學生(幼兒)人數及障礙程度核算。
      (七)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績優經費,依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為特殊教育評鑑結果核發。
      (八)就讀公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依身心障礙幼兒
         人數核算。
      (九)新設幼兒園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重度
         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經費,依班級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
         素核算。
      (十)提供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在職進修身心障礙專業知
         能及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師經費,依教保服務人
         員數核算。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
          校特殊教育班教學業務及設備相關經費,依校數、班級數及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人員數核算。

  • [修正]
  • 第四條

    本部應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結果,先估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額度,並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及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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