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100039948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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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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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圖書館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一人,且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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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圖書館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館專門學科
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具公務人員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任用資格。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相關科所及
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辦
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五、具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如無前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
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圖書館專業人員。
前二項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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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以不低於下列比率為原則:
一、國家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二、公共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三、大學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
(二)其餘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七。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
七、專門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
前項圖書館年度預算包括各項業務支出費用及財產購置費用。但不包括人
事費及新建館舍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