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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88年10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12210138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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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補助內涵:
      (一)優先補助促進全體教職員生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及
         多元文化教育相關活動。
      (二)辦理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之學術性活動。
      (三)活動內容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補助內涵符合本部其他補助要點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補助要點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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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補助原則:
      (一)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原住民族教育施政
         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區域
         性或參與對象為單一教育階段別之活動,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十
         萬元為上限;全國性或參與對象跨教育階段別之活動,每案以
         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
         不在此限。
      (二)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或急迫之需要者,得經本部同意
         核准其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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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間(分二期受理):
          (1)第一期: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
           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第二期: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
           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於前目所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
          函送本部。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
          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文件:
         1.檢附計畫經費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
          案證明影本一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地
          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等)、預估參加人數
          、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成效等。
         3.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
         申請單位到本部說明。
      (四)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
          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
          、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
          為限。
         3.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件數。
         4.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獲本部其他單位補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或未符合本
           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3)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
           項目執行、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
           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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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對象並辦理考查
         或抽訪,以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
          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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