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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促進社區大學精進發展、普及及優質
化,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
辦學與營運績效,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
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
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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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及獎勵基準:
(一)社區大學:
1.補助基準,本部依下列要件審查補助之: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稱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2)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課程數。
(3)地方政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
。
(4)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四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
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
之九十)。
(5)地方政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
、離島及偏遠地區。
2.獎勵基準,本部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前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本部評定成績;其等第依序為:特
優(九十分以上)、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甲(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乙(七十分以上,未
滿八十分)、丙(未滿七十分)。
(2)社區大學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本部得視成績等第之
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3)社區大學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獲
優等以上獎勵者,得比照前一年度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
,免依前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程序評定成績。但不包括受
委託辦理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為第一年辦理
者。
3.第一目補助基準計算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二)地方政府:
1.補助基準,本部依下列規定審查補助之:
(1)依本部公布之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核予補助經費。
(2)部分補助為原則: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四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獎勵基準,本部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本部評定地方政府自我評核報告之成績等第依序為:特優
(九十分以上)、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甲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乙(七十分以上,未滿
八十分)、丙(未滿七十分)。
(2)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本部得頒發該等第獎座與視成績
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並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3)地方政府獲優等以上獎勵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獎
勵經費。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
限。
(4)本款獎勵經費,以運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
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成果發表及國內外觀摩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12401017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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