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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12401017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促進社區大學精進發展、普及及優質
      化,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
      辦學與營運績效,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
      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
      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五、補助及獎勵基準:
      (一)社區大學:
         1.補助基準,本部依下列要件審查補助之: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稱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2)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課程數。
          (3)地方政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
           。
          (4)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四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
           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
           之九十)。
          (5)地方政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
           、離島及偏遠地區。
         2.獎勵基準,本部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前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本部評定成績;其等第依序為:特
           優(九十分以上)、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甲(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乙(七十分以上,未
           滿八十分)、丙(未滿七十分)。
          (2)社區大學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本部得視成績等第之
           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3)社區大學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獲
           優等以上獎勵者,得比照前一年度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
           ,免依前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程序評定成績。但不包括受
           委託辦理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為第一年辦理
           者。
         3.第一目補助基準計算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二)地方政府:
         1.補助基準,本部依下列規定審查補助之:
          (1)依本部公布之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核予補助經費。
          (2)部分補助為原則: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四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獎勵基準,本部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本部評定地方政府自我評核報告之成績等第依序為:特優
           (九十分以上)、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甲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乙(七十分以上,未滿
           八十分)、丙(未滿七十分)。
          (2)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本部得頒發該等第獎座與視成績
           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並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3)地方政府獲優等以上獎勵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獎
           勵經費。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
           限。
          (4)本款獎勵經費,以運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
           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成果發表及國內外觀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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