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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2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127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刪除第七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部補助地方政府,以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為重點,並得
         輔以一對一配對式教學、師資研習、教學觀摩、本土識字教材
         編印等,加強落實推展。
      (二)地方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補助不超過核定計
         畫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
         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五為原則;屬第三級者,
         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屬第四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八十五為原則;屬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教材及講義等,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
         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
         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使用。
      (四)本部對地方政府所申請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原住民鄉或原
         住民重點學校辦理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優先核予補助。
      (五)開班經費:
         1.每班最高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經費項目為
          業務費之教師授課鐘點費、講義資料費及雜支等。
         2.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四百元。

  • [修正]

  •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檢具計畫及預算表報送本部申請。
      (二)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下一年度成人基本教育
         研習班開班等需求及擬訂實施計畫報送本部,由本部依據過去
         辦理績效及實際需求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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