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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基準: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包括人事
費及資本門需求),應依本部公告規定及期限,整合所屬機
關、機構、主管之各級學校、法人及團體等資源,完成轄內
必要之初審後,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格式本部另定
之)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2.社教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
(1)申請期程:本部社教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應依本部
函文通知之申請期程辦理;民間團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A.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
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
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
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3)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行程
表及實施計畫各一式七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
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1.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本部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部
代表組成審查小組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
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及民間團體到場說明,或進
行實地訪視。
2.前目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審查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2)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3)直轄市、縣(市)政府家戶數。
(4)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2.社教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
(1)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2)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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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請受補助對象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
、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請專業單位進行實地訪視、查核或書面審
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依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及其他資料。
2.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
3.辦理績優者,得依權責予以敘獎、另定獎勵措施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經費
未執行完竣,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
,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0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50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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