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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0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50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基準: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包括人事
          費及資本門需求),應依本部公告規定及期限,整合所屬機
          關、機構、主管之各級學校、法人及團體等資源,完成轄內
          必要之初審後,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格式本部另定
          之)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2.社教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
          (1)申請期程:本部社教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應依本部
           函文通知之申請期程辦理;民間團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A.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
            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
            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
           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3)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行程
           表及實施計畫各一式七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
           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1.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本部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部
          代表組成審查小組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
          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及民間團體到場說明,或進
          行實地訪視。
         2.前目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審查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2)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3)直轄市、縣(市)政府家戶數。
          (4)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2.社教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
          (1)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2)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 [修正]

  •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請受補助對象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
         、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請專業單位進行實地訪視、查核或書面審
         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依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及其他資料。
         2.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
         3.辦理績優者,得依權責予以敘獎、另定獎勵措施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經費
          未執行完竣,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
          ,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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