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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興辦教育事業,指依相關教育法規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兒園;
或私立之幼兒園。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私人設立之各級各類學校。
(三)依終身學習法或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區)或私人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各級國立學校。
(五)其他依教育法規興辦之教育事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3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60157159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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