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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
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部會代表及本部相關司處主管。
(二)直轄市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代表。
(三)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四)學者專家。
(五)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對象。
本會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前項第五款所定對
象代表至少二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得設立相關分組,並由分組委員互推ㄧ人擔任各分組召集人。本會委員得依其專長
領域與意願參與各分組,並得跨組參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60183798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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