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6632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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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展覽品借用內容如下:
攝影作品五十一幅,橫幅(二十七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七點五公分)三十八幅、直幅(三
十四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二點五公分)十三幅,均裱木框。 - [修正]
-
七、申請程序:
請於展出二個月前向本部提出預約申請,並詳細填寫申請表、企劃書,資料不齊者,不
予受理。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收文後,於一週內函復結果,審核通過者,由
申請單位自行安排交通工具領取展覽品;其須本部寄送者,應於申請表填妥展覽地點、
聯絡人姓名及電話,所需運費由申請單位負擔。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