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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6004178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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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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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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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專案訪視:
1.民間團體:受補助團體於活動及研習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教育部補助○○
年度○○團體辦理」字樣;宣導海報、節目簡介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加註「教育
部補助辦理」字樣;如係多機關共同補助,機關名銜應全數列出。本部得聘請學
者專家,不定期訪視受補助團體,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2.推廣教育專班:各校開班計畫執行情形,本部應配合例行性督導工作,實地瞭解
成效,並得視實際需求,聘請學者專家,訪視受補助學校,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
(二)書面考核:針對成果報告之「成效及檢討」項目,其辦理成效不彰者,必要時本部
得請該團體或該校至本部說明。
(三)上年度成果報告未繳交者,俟繳交其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民間團體:成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2.推廣教育專班:開班成果報告與實際執行狀況不符者,應繳回當年度該班全額補
助款。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或學校,經本部專案訪視成效不彰且有重大缺失者,次年度不得申
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