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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研字第1123001377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就計畫
         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
         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
      (三)本館對受補助對象得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
         行程表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
         ,本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館為指
         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
         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六)受補助對象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除得視情
         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外,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案。
      (七)獲補助之自然人或工作室、法人、社團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
         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工作室
         、法人、社團,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
         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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