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20150717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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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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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編列及核撥:
(一)各項申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限制,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
之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六十;屬
第三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四級者,本部最
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請撥及核銷(結)均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請至本
部網站http://www.edu.tw/本部各單位/會計處/行政規則/項下下載)。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