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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本部部長及次長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各
界之學者專家聘任之。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及本部
次長一人兼任;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101020164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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