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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80128769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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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定義:本要點所稱教育基金會,指經本部許可設立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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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經費編列、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
        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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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實施計畫有延期、變更者,應於事
        前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二)各活動之策劃應儘量結合在地組織,並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例如民間企業、非營
        利組織、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家庭教育中心、藝文團體及報章雜誌媒
        體等。
     (三)受補助單位為各提案計畫之主辦單位,本部得列為指導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參與教育基金會年會與相關成果展示及協力方案所規劃之各類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部得要求於公布
        、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
        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不限時間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及提
        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並使著作權人承諾對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
        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
        本部與該第三人簽訂前述著作利用方式及內容之相關契約。
     (六)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
        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
        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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