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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53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
         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重要
         政策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八十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
          之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
          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學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
          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
          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
          為原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終
          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三十萬元。
         5.帶領人:每年每計畫補助金額不超過八萬元,並依據本部當
          年度推動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實施計畫公告之金額辦理。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
          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規定
          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學校院及各級主管機關
           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
           屬核撥結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
           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
           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
           、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獎勵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依
           樂齡學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
           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
           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A.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B.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C.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D.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
           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
           年特優及優等之縣市數量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
           調整獎金額度。
          (3)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
           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
          (4)本部核給之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
           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
           發展等相關計畫。
          (5)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
           輔導改善。
         2.績優個人及團體:
          (1)本部每二年就辦理樂齡中心、樂齡大學與帶領人,積極奉
           獻著有績效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大學校院推
           薦,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核給獎勵。
          (2)獎勵類別如下:
           A.個人獎項:獎金一萬元。
           B.團體獎項:分為特優團體獎、優等團體獎。特優團體獎
            獎金二十萬元,優等團體獎獎金十萬元。
          (3)團體獎項之獎金,獲獎團體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培訓、
           志工研習、國內觀摩及教學研究。

  • [修正]

  • 五、申請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
          、區)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
          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
          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
          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
          、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
          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
          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
          、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
          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
          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
         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
         本部審核。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
         團體:
         1.申請期間如下(分二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
          或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
           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非
          營利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
          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
          程表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
          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
         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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