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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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編列及核撥:
(一)各項申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限制,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之規定辦理。
(二)請撥及核結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核定計畫期間
屆滿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包括照片)、審查結果所需提報文件、本
部計畫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
事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80174851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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